兽用化学药品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资料技术评审要(3)
具体要求: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从充分暴露受试物毒性的角度考虑,至少两种哺乳动物进行试验,一般应选用一种啮齿类动物和一种非啮齿类动物;雌雄各半,如果使用单一性别应给出理由;动物数应符合试验方法及结果分析评价的需要;给药途径应至少包括临床拟用途径。
评述毒性症状的表现,如动物毒性反应性质、严重程度、可恢复性以及安全范围、每种反应的剂量-反应关系和时间-反应关系等。根据毒性可能涉及的部位,综合有参考意义的指标如体重、食物消耗、血液和生化指标、大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等,初步判断毒性靶器官。如有改变应详述,判断所出现的反应与药物的相关性。对试验的结论作出评价。
急性毒性的充分信息也可从其他来源获得,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信息应是从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试验中获得。
2.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试验原则:试验期限应与拟开展的临床试验期限和上市要求相匹配;通过较短试验期限的毒性试验获得的信息,可以为较长试验期限的毒性试验设计提供给药剂量、给药频率、观察指标等方面的参考;同时,临床试验中获得的信息有助于设计较长试验期限的动物毒性试验方案,降低药物开发的风险。以不同试验期限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支持不同用药期限的临床试验及上市评价时,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内容都应完整、规范,结果分析评价强调客观性、注重科学性。
拟试验的临床适应症如有若干项,应按最长疗程的临床适应症来确定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试验期限。
由于食物暴露是个长期的过程,因此食品动物用药,使用期限短至仅用一次,至少应提供亚慢性毒性试验(90天喂养试验)数据。
表2 支持药物上市申请的重复毒性试验试验期限表
具体要求:
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从充分暴露受试物毒性的角度考虑,至少两种哺乳动物进行试验,一般应选用一种啮齿类动物和一种非啮齿类动物;
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