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化学药品药理毒理临床研究资料技术评审要(7)
(二)评审要点与结论
1、试验分组、每组动物数等试验设计是否符合指导原则要求;
2、试验过程、试验数据与结果、统计方法是否合理、可信,结论是否准确。阳性对照组的对照药物选择依据是否合理。带酸根等活性成分的计量成分的一致性。动物疾病模型的构建是否合理或自然感染病例疾病诊断和评价是否科学。乳房炎和子宫内膜炎病例选择依据是否合理。乳房炎治疗试验需描述体细胞数量变化。
3、评审结论:所进行的试验研究、数据与结果、结论能否反映药物的有效性和对靶动物的安全性,临床用药剂量确定依据是否充分,临床有效性结论准确、合理、可行。临床试验结果是否支持说明书的适应症、靶动物和用法与用量。
(三)建议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于未按照指导原则开展相关研究工作,且未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科学合理依据的下列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建议不予批准:
1.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应试验,且未合理说明原因的;
2.因试验设计或试验质量及技术控制等问题,如试验动物不符合要求、给药方式和剂量不明确、给药次数或给药体积不合理、采样和疗效评价时间点的选择依据不充分等,导致试验结果数据不可靠,无法对试验结果进行评价的;
3.临床试验的动物数低于试验指导原则最低动物数要求,且未给出合理理由解释的。
4.对照药物选择合适。临床试验对照用兽药为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兽药,且未给予合理解释的。
5.未提供临床试验用兽药和对照用兽药的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或者农业部认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
6.病例诊断标准缺乏可操作性,观察指标选择缺乏针对性。试验数据前后不一,未采用公认的统计方法且未说明原因的,病理组织图片不清晰的;
7.临床试验试验研究数据前后不一,临床用动物背景不清晰,被治疗动物诊断、纳入标准不明确也未说明原因,给药剂量不准确或给药方法不明确,未采用公认的统计方法且未说明原因的,无法评判临床有效性的。
8.临床试验不支持立题目的和依据。
9.试验单位未取得具有相应的资格。
七、生物等效性试验
实验设计有关的因素/变量(药物PK特点、给药剂量、给药途径、单次/多次给药、动物是否有药物残留、动物膳食状态、动物容量计算、剔除条件、采血方案等)的合理性、检测方法的可行性、统计分析结果的可靠性、提供数据的完整性。
遵循原则:《兽用化学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
(一)基本要求
(1)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实施必须遵守GCP原则。
(2)药物要求:受试产品为最终上市产品;参比制剂必须来自于官方批准的合法生产的产品;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应含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在开始生物等效性试验前应进行活性成分含量测定;在生物等效性试验开始前,受试制剂的活性成分的某些关键质量特性如溶出度应阐明。
(3)给药剂量:一般情况,血药法生物等效性试验中应以参比制剂标签标示的最高剂量给药。如果采用标签低剂量,应提供支持数据。高于批准剂量给药时,一般不能超过3倍,应提供超剂量时的PK特征及安全范围数据。非线性PK特征的药物、饱和吸收的药物、零级动力学消除的药物、与内源性物质相同的药物均要根据药物特点设计试验,并给出科学依据。
(4)给药途径:受试和参比制剂应采用相同的给药途径和给药部位;如果存在多种给药途径,应分别提交不同给药途径的生物等效性研究报告。
(5)试验设计:首选双周期双序列交叉试验设计(2x2),随机分组,交叉设计,应有足够的清洗期(一般应大于7个消除半衰期)。由于本身特点(如肝药酶诱导剂、半衰期过长等)导致第二周期生物利用度改变、药物残留、血容量过少无法持续采血等应采用平行试验设计。其他替代性试验设计如序贯试验设计、部分重复试验设计、完全重复试验设计等,相应的统计学方法也应提前确定。
(6)单次/多次给药:大多数情况,常规制剂和调释制剂(modified-release drug products,MR),采用单次给药。重复给药的缓释制剂,存在蓄积效应的应采用多次给药,除分析Cmax、AUC等,还应分析谷浓度(Cthrough)。
(7)试验动物 BE试验必须使用靶动物。为了单独注册用于特定靶动物的仿制药,必须根据参比制剂标签中的每一种主要靶动物单独进行BE试验,在主要种属动物证实生物等效的结果可以外推到标签中的次要种属动物。
(8)膳食状态 试验方案和报告应阐明在饲喂或禁食状态下开展BE试验的合理性,并且要描述饮食和饲料配方。
上一篇:复宏汉霖抗PD-1单抗3期临床研究招募广泛期小细
下一篇:特应性皮炎Abrocitinib现已进入III期临床研究